近期,高考移民引发民众议论,两名从河北衡水空降至深圳富源学校的学生被北大从自主招生初审名单中除名一事引发思考,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就此进行阐述,本文综合整理相关内容,供参考。
作者 : 熊丙奇教育学者、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针对“因涉嫌高考移民,两名从河北衡水空降至深圳富源学校的学生被北大从自主招生初审名单中除名”一事,6月13日,媒体从北京大学了解到,上述两名学生确因涉嫌高考移民,被取消资格。北大相关负责人表示,“北大自主招生初审名单公布后,接到了来自广东省考试院的通知,考生崔某某和张某某不具有在广东省2019年高考考试资格,经核实并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后,我校取消了两位考生的自主招生初审通过资格。”对于后续报考北大是否受影响,上述负责人称,将根据省考试院的规定进行招录。
从严格处罚高考移民来说,只要认定学生属于高考移民,如果在高考之前发现,就应该取消高考报名资格,如在被大学录取之后才发现,应取消入学资格,已经入学者,则取消大学学籍。但目前对高考移民的处罚,显得比较纠结。今年高考前,贵州发布通报称,三名被查实为高考移民的学生,被大学退学。而广东省教育部门负责人在发布有关深圳富源学校的“高考移民”事件处理意见时提到,对普查出来的“高考移民”,在高考前,将取消在广东省的高考报名资格,同时,让他们妥善回到原籍地去考试,同时如果在高考结束之后还发现有“高考移民”,就要取消这些考生的高考成绩。
这是一个责罚并不一致的处罚规则。按理,高考移民的性质是一样的,都属于违规行为,为何在高考前发现,就只是被取消报名资格,还可回原籍报名参加高考?而参加高考之后,则取消高考成绩、大学入学资格或大学学籍?也就是说,在高考前发现,处罚结果只是“没有运作成功”,而成功参加高考后,则要付出取消成绩,取消录取资格的代价。出现这种情况,根本原因在于高考涉及流出地和流入地的高考利益,而且,教育部对高考移民的处罚,虽然强调依法打击,但主要针对参与违规运作的学校、部门、国家公职人员。
打击高考移民,确实应该重点打击参与违规运作的机构和家长,但是,也需要把“高考移民”一并纳入高考作弊处理,应统一规定,“高考移民”一旦被发现,就按高考作弊处理,取消高考报名资格。
2016年,教育部公安部下发《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要求各有关地方、部门要严肃查处“高考移民”违法违规行为。对于通过非正常户籍学籍迁移、户籍学籍造假、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获取高考资格,以及对“高考移民”包庇纵容和为不符合条件的考生违规办理报名的有关人员和单位,要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和追责,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属于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工作人员,要从严从重处理。但该通知并没有对“高考移民”当事学生做出处罚规定。
而之所以没有明确规定一旦查出高考移民,就按高考作弊处理,可能是出于多方面考虑。一是有家长、学校进行运作,学生只是“被高考移民”,应该处罚家长、学校,不应重罚学生。二是社会舆论对“高考移民”也颇为同情,认为他们也是“不公平”的“受害者”,如果各地教育发展和高考录取是均衡的,没有那么大的差异,那也就不需要“高考移民”了。三是在高考之前被发现,他们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对移入地学生的影响,因此,可以“从轻处罚”,而高考之后,他们也不可能回原户籍地高考,因此,只有取消成绩和入学资格了。
从轻处罚学生,其实助长了高考移民,有的家长宁愿自己被查处,但只要孩子高考不受影响,就“无所谓”。这就让高考前发现的高考移民,对当事学生来说是“零损失”。一些学校也会以此动员学生,被查出大不了就回原籍高考,让学生觉得没有什么风险。
众所周知,在高考考场作弊,只要有作弊行动,不管作弊是否提高学生考分,根据行为就会认定为作弊,做出处罚。因此,对于高考移民,应该只要有这一行为,就认定为作弊。这样,家长和学校就会考虑严重的后果,而不再不顾违纪违规处罚,而继续运作高考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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