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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古代希腊、罗马
32题:古代希腊、罗马
1、希腊民主政治的发展时空
奠基:公元前6世纪初,梭伦改革动摇了旧氏族贵族的世袭特权,保障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为雅典民主政治奠定了基础(废除债务奴隶、建立财产等级制度)。
确立:公元前6世纪末,克利斯提尼改革基本铲除了旧氏族贵族的政治特权,公民参政权进一步扩大,标志着雅典民主政治的确立(用地域部落代替血缘部落)。
顶峰:公元前5世纪,伯利克里执政时期,雅典民主政治发展到顶峰,这一时期被称为雅典民主的“黄金时代”。
2、雅典民主的悖论与反思:大众与精英的矛盾;群体决策与“民主暴政”;有民主无自由;“民主”与“特权”;是成年男性公民的民主,泛滥的直接民主。
3、核心概念:公民---凡父母祖籍均属于本城邦、拥有一定财产、能自备武装服兵役的成年男子,享有公民资格。“公民”(polites)意为“属于城邦的人”,是一个集合名词,体现一个整体的公民群体,个人完全被隐去了。公民个人没有独立的价值,他的价值依赖于城邦。个体是完全从属于群体的,没有脱离于群体之外的个人的自由权利。
4、罗马法的发展历程:起源:共和国时期(前509-前27),从习惯法到成文法,公元前5世纪中期,《十二铜表法》发表,标志着罗马成文法诞生。发展:帝国时期(前27-公元476年),公民法到万民法。公元3世纪之前,罗马法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罗马本土公民,具有明显的狭隘性,公元3世纪后,罗马帝国境内自由民内部公民与非公民的区别不复存在,万民法成为适用于罗马统治范围内一切自由民的法律。完善:东罗帝国时期(395-1453年),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组织汇编成《民法大全》,罗马法体系最终完成。
5、罗马法的特征:与时俱进、注重调整财产关系、贯穿公平正义的原则,具有自然法的理性特征、注重形式和程序繁琐、私法发达、注重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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