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
财政部副部长郭婷婷介绍,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政府主导、学校和社会积极参与全方位的资助体系,主要包括国家奖学金和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生活补助、勤工助学等政策,2023年全国财政投入932亿元,资助高校学生超过3100万人次,通过财政贴息等政策,支持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700亿元。下一步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从奖优和助困两个方面,分两步来调整完善高校学生的资助政策。
第一步,在2024年推出四项学生资助政策措施:
①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翻倍: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从每年6万人增加到12万人;硕士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从每年3.5万人增加到7万人;博士生国家奖学金名额从每年1万人增加到2万人。
②提高本专科生奖学金奖励标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从每生每年八千元提高到一万元;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从每生每年五千元提高到六千元。
③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2024年秋季学期开始平均资助标准从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④加大国家助学贷款的支持力度。额度提高,将本专科生的最高贷款额度从每生每年1.6万元提高到2万元,研究生从2万元提高到2.5万元。利率降低,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70个基点执行。
关于两步调整中的第二步,郭婷婷表示,2025年将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标准。同时,还将提高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提高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并扩大资助范围。
来源:新京报、央视新闻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将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将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统一报教育部审批。
第九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条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样表)》。
第五条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教育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省)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六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各省和中央主管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书面告知中央高校。
财政部、教育部将审定的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省级财政、教育部门。省级财政、教育部门按程序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下达相关高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0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十一条 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地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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