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工作,有序组织和开展竞赛及相关活动,中国化学会于2025年对化学竞赛有关制度文件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将原有的《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实施细则》三个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制定为《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两个文件。自主选拔在线团队整理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工作条例(试行)详细内容,以便考生参考!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工作条例(试行)详情一览
为规范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工作,有序组织和开展竞赛及相关活动,中国化学会竞赛工作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有关竞赛的管理规定、依据《中国化学会章程》、参考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竞赛规定,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化学奥林匹克(英文:ChineseChemistryOlympiad,缩写CChO)是由中国化学会面向全国高中学生组织的国家级竞赛活动。本竞赛活动前身为中国化学会于1984年设立的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于2014 年变更为现名。竞赛活动包括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初赛)、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决赛)、国际化学奥林匹克中国代表队集训选拔三个阶段,以下分别简称为初赛、决赛、国家队选拔。中国化学奥林匹克三个阶段赛事以及相关活动均由中国化学会唯一主办。
第二条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的宗旨在于:普及化学知识,培养高中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爱好,了解化学对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以及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激励高中学生接触化学发展的前沿,学习化学家的思维和研究方法,培养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推动大学和中学化学教育教学改革与衔接,促进化学教育教学新思想与新方法的交流,提高我国化学教育教学水平;选拔参加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竞赛选手,为国家培养和储备优秀化学人才。
第三条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属于课外性质的科学普及和学习活动,是对课内教学的补充和发展,是学生开展研究性学习的方式之一。中国化学奥林匹克遵循学生学有兴趣、学有余力、自愿参加的原则。
第四条 未经中国化学会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名称冠名,不得以“中国化学会”名义举办竞赛或培训等活动。
第五条中国化学奥林匹克所有工作接受教育部和中国科协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全国性管理机构。中国化学会设立中国化学会竞赛工作委员会(下文简称:全国竞委会)。全国竞委会在中国化学会理事会领导下,全面负责中国化学奥林匹克(以下简称:化学竞赛)各阶段赛事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管理和实施。
全国竞委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2至3 人,秘书1 人,委员若干人。全国竞委会换届、人员聘任按照中国化学会相关规定执行,主任和副主任通过选举产生并由中国化学会聘任。全国竞委会负责制定化学竞赛相关条例和规定,组织、指导和监督化学竞赛各阶段赛事举办,考察、选定化学竞赛决赛和国家队选拔集训承办单位,参与化学竞赛相关的申诉和投诉的处理、争议事项的仲裁等。全国竞委会主任负责领导委员会开展工作,其工作对中国化学会负责。
全国竞委会主任、副主任、中国化学会专职副秘书长和秘书、分管竞赛工作的中国化学会副秘书长组成全国化学竞赛工作核心小组(以下简称核心小组),参与核心小组工作的全国竞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与全国竞委会委员届期同步。核心小组代表全国竞委会处理化学竞赛日常事务。
全国竞委会和核心小组工作受中国化学会理事会领导,受中国化学会监事会监督。
第七条 省级管理机构。化学竞赛省级管理机构原则上为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正常备案登记、年检合格的化学会/化学化工学会,由中国化学会授权其开展化学竞赛工作。省级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竞赛(以下简称:省级赛区)赛事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其工作受中国化学会指导,对中国化学会负责,同时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上级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参赛和入选资格
第八条 参赛基本条件:参赛学生应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参赛学生应具有普通高中学籍。休学中的学生和已高中毕业的学生不在其列。初赛参赛资格: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学生具备初赛参赛资格。决赛参赛资格:参加决赛的学生从当届初赛一等奖获得者中产生。
第九条 入选资格。国家集训队入选资格:从当届决赛一等奖获得者中遴选产生,每位学生只能入选一次。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按照《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队员产生办法》组织遴选并确定。中国代表队(简称国家队)入选资格:从当届国家集训队队员中遴选产生。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按照《国际化学奥林匹克中国代表队队员集训与选拔》办法确定。
第十条 资格审定。学生的参赛资格由学生所在学校和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审核认定。学生在国家队选拔集训阶段的入选资格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审核认定。
第四章 竞赛组织和命题
第十一条竞赛阶段。
(一)初赛:初赛原则上于每年九月第一周周末在全国各省级赛区同时举行,初赛只进行理论考试。初赛工作由全国竞委会统一部署安排,各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
(二)决赛:决赛原则上于每年十月底至十一月初举行,原则上包括理论考试、实验考试、讲座报告等环节。决赛工作实行申办-委托制:由各省级管理机构联合当地高校或研究所提出申
请,全国竞委会考察并确定决赛承办单位,中国化学会授权委托。决赛由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国竞委会全程指导和监督。
(三)国家队选拔和集训:国家队的选拔在当届决赛结束后的两个月左右举行。原则上选拔包括理论考试、实验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体检和体能测试等环节和内容。国家队选拔集训工作原则上由当届决赛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命题与版权。命题工作:全国竞委会负责初赛、决赛、国家集训队选拔三个阶段赛事的命题工作。命题依据为《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基本要求》。版权规定:经命题人授权的试题、答案及其解析的版权属于中国化学会,命题人可用于教学等非商业性活动。未经中国化学会授权,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出版和传播,或以任何形式谋取商业利益。如结集出版,应以中国化学会名义出版,或经中国化学会授权出版,主编或编者署个人姓名时务必获得中国化学会认可。如有违反,中国化学会有权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士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五章 评奖
第十三条奖项等级。初赛、决赛均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决赛组委会可视情况增设最佳男选手、最佳女选手奖、理论最佳单项奖、实验最佳单项奖以及优秀奖(面向未获决赛一、二、三奖的学生)等奖项。
第十四条 评奖规定。初赛一、二、三等奖按省级赛区分别评定。省级赛区评奖规则和一等奖名额分配方案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制定,各省级赛区二、三等奖获奖人数不超过本省参赛人数20%。决赛一、二、三等奖面向所有参赛学生统一评定,其中一等奖比例不超过总参赛人数的35%,二等奖比例不超过总参赛人数45%,三等奖不设比例限制但要求决赛成绩达到基本要求(具体要求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根据当届题目难度综合决定)。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核定数额在决赛期间举行的领队会议公布,如特殊情况无法召开领队会议的,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会议讨论确定,中国化学会择期公布。
第十五条 评奖依据。初赛、决赛评奖依据为参赛学生的成绩,其中初赛成绩以各省级管理机构盖章报送的成绩为准。如遇争议,由全国竞委会组织相关专家审核确定。
第十六条 证书颁发。初赛和决赛一、二、三等奖获奖学生的证书由中国化学会颁发,决赛组委会增设的奖项由决赛组委会颁发获奖证书。初赛获奖学生指导教师、决赛参赛学生指导教师可获得指导教师证书,指导教师名单由各省级管理机构审核确定后报送全国竞委会,证书由中国化学会颁发。参与初赛组织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可获得组织工作证书。由各省级管理机构遴选和评定后报送全国竞委会,证书由中国化学会颁发。
第十七条 名单公布。初赛获奖学生名单、决赛获奖学生名单、国家集训队名单、国际比赛中国代表队选手名单由中国化学会公示公布,并按照有关部门要求上报备案。
第六章 申诉和投诉
第十八条申诉。申诉指参赛学生对竞赛成绩的异议,包括对初赛、决赛、国家集训选拔阶段竞赛成绩的异议和争论。申诉受理有效期限为:初赛获奖名单公示期内有效,决赛获奖名单公布的7 个自然日内有效,国家集训队名单和国家队名单公布的7个自然日内有效。针对化学竞赛的申诉,必须是参加竞赛活动的本人或授权人,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准确表述所申诉的内容和要求。申诉人必须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申诉人对申诉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履行协助调查的义务。非实名申诉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投诉。投诉指在对竞赛中存在的违反竞赛规定和纪律等行为以及营私舞弊等不正之风的举报。投诉包括初赛、决赛、国家集训选拔阶段各个环节中出现的舞弊行为:如竞赛试卷被提前私下拆封的行为,竞赛前贩卖、收买竞赛试题的行为,命题人透露竞赛试题的行为,参赛人赛前已获得竞赛试题的行为,监考人员违规舞弊行为,非参赛人的代考行为,参赛人的考场舞弊行为,赛后替换答卷或篡改竞赛答卷的行为,有意篡改竞赛答卷得分的行为等。投诉必须实名制,投诉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实事求是。投诉人必须签署真实姓名,提供准确、有效的联系方式。
投诉内容应包括:明确投诉对象、事件过程、时间、地点等,必须提供人证或物证及旁证等要素。投诉人应对投诉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履行协助调查的义务。非实名投诉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受理机构与流程。涉及化学竞赛的申诉和投诉由全国竞委会受理。全国竞委会在1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诉人或投诉人,具体日常工作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承担。对初赛期间的申诉和投诉,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初赛组织机构会同有关机构进行处理。处理结果须及时报告全国竞委会,全国竞委会监督处理进程和结果,必要时报中国化学会及上级机构备案。对决赛和国家队选拔期间的申诉和投诉,由全国竞委会负责处理,必要时由中国化学会会同相关部门和机构处理。全国竞委会处理结果上报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学会处理的结果必要时报送上级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和申诉人正当权益应予保护,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和申诉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二条 经查实的投诉事项,全国竞委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对相关人员和机构做出惩处。对违规违纪的情况,商请有关单位对事件当事人或机构做出相应的惩处,如警告、通报批评等。对于影响公平公正竞赛的行为、人员或机构,会同有关机构做出相应的惩处,如取消竞赛考点、取消参赛学生成绩、取消参与赛事组织的资格等。对触犯法律的人员、行为和事件,报请司法机关侦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调查处理结果,应在做出受理决定60 个工作日内,以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申诉人或投诉人,并建立有关申诉和投诉办理情况档案,办结申诉和投诉事项。按照流程已办结的申诉和投诉事项不再受理,重复申诉和投诉事项可合并受理。
第七章 经费筹措
第二十四条 竞赛组织经费原则上由各个阶段赛事的主办单位、承办单位自筹;部分可来自有关部门的拨款资助和社会经费支持。
第二十五条 经费支持行为不得存在与竞赛相关的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竞赛名义牟取私利。
第二十六条 各阶段赛事的经费预算、决算应符合我国的财务规则要求,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全国竞委会制定和修订,于2025 年10月28日由中国化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工作条例内容由全国竞委会负责解释。本工作条例内容如与上级部门制订文件相抵触,以上级部门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于2026年1月13 日印发实施,并在下次修订前有效。《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和《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两个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上报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