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中国化学奥林匹克竞赛工作,有序组织和开展竞赛及相关活动,中国化学会于2025年对化学竞赛有关制度文件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将原有的《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章程》《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管理条例》《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实施细则》三个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制定为《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两个文件。《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由中国化学会秘书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自主选拔在团队细则详细内容,以便考生参考!
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详情一览
为了更好地组织和开展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和中国科协技术协会有关规定及《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工作条例(试行)》制定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各阶段赛事。
第一部分初赛
第一条初赛时间。原则上为每年九月第一周周末,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赛区同时举行,考试统一为上午9:00-12:00,考试时长3小时,初赛只进行理论考试。初赛工作由中国化学会竞赛工作委员会(下文简称:全国竞委会)统一部署,各省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构定义可参见《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工作条例(试行)》)负责具体实施,各省级管理机构指定一名初赛省级总负责人,并在赛前三个月将初赛省级总负责人信息上报全国竞委会备案。
第二条初赛报名。按照学生学籍所在地进行实名制报名和考试。各省级管理机构组织报名工作,需采集的参赛学生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若为外籍,提供护照号码)、高中入学年份、所在学校名称、指导教师姓名等。初赛报名按照省级赛区由各省级管理机构组织实施。需在赛前向参赛学生公布化学竞赛相关文件,说明竞赛具体要求,审核学生参赛资格。初赛省级总负责人汇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参赛学生名册,于赛前一个月报送全国竞委会。
第三条考点和考场。各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化学竞赛初赛考点和考场的选定。按照集中组织考试的原则,考点数量一般为1个,如特殊情况需增设考点的,须提前向全国竞委会申请。考场数量根据本地实际参赛学生数量情况自行安排。省级管理机构须在赛前对考点和考场设施进行必要的考察,在保证学生人身安全和考试保密的前提下方可使用。省级管理机构须将考点地址、考场数量和考点负责人信息,于赛前一个月报全国竞委会备案。考试场所选定确认后,不得随意变动。如果遇到突发事件(如疾病传播、自然灾害、特殊天气情况及其他不可预见的重大事件)时需要变动或取消的,各省级管理机构可自行决定并即时口头报告全国竞委会秘书处,随后报全国竞委会备案。
第四条准考证。由各省级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制作,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修改、翻印。准考证上必须有编号、身份证号、参赛学生的姓名、所在学校名称及近期照片、考场地点(学校及教室编号)和竞赛考试时间(开始时间及总时长)等要素,并加盖相应印章。
第五条监考要求。省级管理机构须选派人员督查考点监考工作情况。考点工作人员:指各省级管理机构为了初赛顺利进行配备的工作人员,一般包括主考、副主考、巡考员、监考员、视频监考员等。省级管理机构应根据考场情况安排足够的监考员,一般考场内配备两名(含)以上监考员,并核发监考证件。考场外设置若干流动监考员,视频监控室设若干视频监考员,监考人监考全过程必须佩戴监考证件。竞赛考试开始前须向参赛学生宣布时间与考场纪律。竞赛考试不得自行提前或延后开始和结束,时间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结束时,由监考负责人当众回收、清点并封存考生试卷,完成签名等程序后移交答卷。化学竞赛初赛监考人员的职责和权力如下:
1.检查参赛学生准考证和证件(身份证件、学生证等)是否真实有效。
2.考试开始前向参赛学生宣布考试时间和考试纪律。
3.领取试卷和答题纸时检查包装是否完整,如发现破损,及时报告并更换。
4.分发试卷和答题纸前,向参赛学生展示包装完整情况,面向考场内参赛学生拆封包装。
5.不得携带具备通讯和存储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不得无故离开考场,遇有问题由巡考或联络人员进行转达和解决。
6.监考期间遇突发事件,应立即处置并及时向主监考人、巡考人、考点负责人等汇报。考点负责人、监考人、主监考人、巡考人员可以使用不带通讯功能的照相、摄像器材,对事件处置进行拍照和录像。
7.考试结束时,应当众清点并密封回收的试卷和答题纸,并在回收袋指定位置注明分发和回收份数,考场内未使用的试卷和空白答题纸填涂“作废”标记并记录份数,签名后上交考点负责人或竞赛负责人或指定接收人员。
8.监考人员对上述事宜有不作为的行为,由省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第六条考场纪律。参赛学生须持准考证和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学生证等)进入考场,并交由监考人查验。参赛学生必须遵守考场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考点负责人、考场工作人员均有权制止,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取消考生继续当场考试的资格并记录上报。
1.携带不允许带入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2.抄袭他人答卷的;
3.扰乱考场秩序,影响其他考生的;
4.未经监考人同意,擅自离开考场,不听劝阻的;
5.违反其他已明示的相关规定的。
第七条试卷制作和保管。试卷由全国竞委会组织专家命制,命题人员应在赛前签署保密协议。启动命题程序后,命题人员不得对有关学生进行指导、培训,不得在有关学校进行授课。命题人员和试卷保管人员在赛前不得泄露、出卖试题和试卷。如违反本项规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和后果,一经发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试卷采取电子传输方式发送至各省级管理机构初赛总负责人或指定接收人,并由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印制、分发、回收、保管。各省级接收人及保管人须签订保密保证书,在接收时应有详细接收记录,接收电子文件应按要求及时删除,不得自行存储。
试卷印制完成后由监考总负责人组织人员在监督下按赛场人数分封后,交由监考负责人携往各考场。赛前不得拆封试卷包装,按照监考要求在开赛时当众拆封。试卷的交接、分发与拆封均需签名存档,已破损的包装需有明确记录,并上报省级管理机构初赛总负责人确认,同时对破损试卷进行重新封装,期间不得窥看试卷内容,如有泄露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答题纸制作和保管。全国竞委会负责制作答题纸,指定工作人员印制完成后,邮寄至各省级管理机构总负责人或总负责人指定的专人。未经全国竞委会批准不得自行制作和复印、翻印答题纸。使用未经全国竞委会批准而自行印制的答题纸作答的,一经发现,答卷视为无效。答题纸的交接、分发与拆封均需签名存档。
第九条答卷保管。所有答卷(含缺考的空白答卷)在考试结束后的四小时内,在各省级管理机构委派的督查人员的监督下,由考场工作人员、扫描技术工程师操作完成扫描并上传到指定服务器。
第十条答卷评定。全国竞委会在初赛结束后第三天组织研讨会,确定初赛评分细则。评卷工作由各省级管理机构组织,选用责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人员组成评卷组,根据评卷工作分组指定评卷组长。评卷工作按下列要求进行:
1.评卷人必须公平、公正地评阅答卷。
2.评卷工作开始前由评卷组长组织评卷人员讨论试题和评分细则,如发现评分细则有问题,须及时报全国竞委会,待确认后由全国竞委会统一更正,评卷时执行全国竞委会制定的评分细则。
3.评卷采取电脑阅卷方式进行,评卷人员使用唯一账号登录阅卷系统进行阅卷,评卷人账号不可相互借用,非必要不得拆解密封的学生答卷,不得窥看参赛学生姓名和所在学校等信息。
4.评卷完成后,须仔细复核参赛学生分数,并按参赛学生姓名、身份证号、高中入学年份、所在学校、成绩等整理存档。
5.因严重误判和错判造成的后果由评卷组长及省级管理机构承担,并取消误判或错判者的评卷人资格,评卷中的舞弊行为将受到严厉惩处。
6.评卷结束后,各省级管理机构安排查分和查卷工作、评分争议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答卷的复核和处理。全国竞委会组织有关专家对答卷进行必要的评卷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各省级管理机构,对错判、误判严重的情形责令进行重判,以修正后的成绩作为评奖依据。发现雷同或有舞弊嫌疑的答卷,省级管理机构有责任协助全国竞委会调查。一经核实,取消参赛学生成绩和获奖资格。
第十二条评奖。全国竞委会以参赛学生成绩为依据,评定初赛一、二、三等奖,评奖规则和一等奖名额分配方案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制定。省级管理机构按照初赛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候选获奖学生名单,具体报送要求如下:
1.各省级管理机构按要求填写报送表格的相应内容,不按要求填写的报送表格和材料将被退回,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省级管理机构承担。
2.各省级管理机构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一、二、三等奖候选获奖学生名单和一等奖候选获奖学生答卷原件递交全国竞委会,省级管理机构须留存报送的一等奖候选学生答卷的扫描件或复印件。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参评,后果由各省级管理机构承担。
3.报送期间如遇突发情况,另行商议和处理。
第十三条获奖信息公布和查询。全国竞委会在报送结束后择期公示初赛一等奖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七个自然日。一等奖获奖学生名单公示结束后,择期公示二、三等奖获奖学生名单,公示期为七个自然日。在全国竞委会公布获奖学生名单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泄露参赛学生排名等信息,因泄露参赛学生排名等信息造成的问题和后果由泄露者承担。获奖名单公布后,名单中的学生如果被发现并查实有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全国竞委会将取消其获奖资格,并收回其获奖证书和撤销公布的获奖信息。参赛学生可在中国化学会网站查询获奖名单。根据要求,全国竞委会将获奖名单上报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证书颁发。初赛一、二、三等奖证书由中国化学会统一颁发。证书内容包含获奖者姓名、赛事届次、获奖等级、证书编号、颁发日期、中国化学会印章。证书印制后,邮寄至各省级管理机构,各省级管理机构负责分发。如遇证书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发,可通过省级管理机构向全国竞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部分决赛
第十五条决赛时间和赛程。决赛原则上于每年十月底至十一月初举行,举办时间于赛前一个月公布。
决赛赛程一般包括报到、领队会议、理论考试、实验考试、试题讲解会、科技文化交流活动、主题研讨会、协调评分会、奖项评定会、闭幕式暨颁奖仪式等环节,由全国竞委会根据情况确定具体赛程。其中理论考试时长一般为4至5小时,实验考试时长一般为1至2小时。
领队会议:在赛事第一天举行,由决赛组委会介绍比赛信息。试题讲解会:讲解试题背景材料和命题思想,讨论评分细则。科技文化交流活动:面向参赛学生组织的参观活动和讲座等。
主题研讨会:与化学竞赛组织、发展和教育教学相关的交流会。协调评分会:决赛组委会组织进行评分核定并处理异议。奖项核定会:核定决赛一、二、三等奖数量。
第十六条决赛申办和委托。决赛申办实行申办-委托制,申办单位为各省级管理机构,联合申办单位为当地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机构。申办单位提前两年向中国化学会提交书面申办报告,申办报告中应包含单位的师资力量、学术条件、组织管理能力、
经费筹集和预算等情况。全国竞委会审核申请报告、实地考察,确定决赛承办单位后上报中国化学会,中国化学会颁发决赛承办授权委托函。决赛工作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指导,全国竞委会监督。决赛承办单位须组建组织委员会,负责决赛筹备和举办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决赛通知文件及宣传材料须经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十七条省级代表队。决赛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为一个参赛团体,统称为省级代表队。省级代表队由领队一名、观察员一名、学会代表一名、决赛参赛学生(以下称省队选手)若干名组成。领队和观察员人选需有责任、有能力参加试题讨论、评卷和评分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省队选手。入选省队选手必须是当届化学竞赛初赛一等奖获得者。省队选手选拔工作,必须按照已报备的规定或办法执行,不得违反。各省级管理机构必须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省队选拔管理规定或办法,并于初赛前一个月向全国竞委会报备。如果因本地实际情况变化需要进行修改的,须在赛前报全国竞委会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调整。各省级代表队选手总名额类型包含省队名额、单设女生名额、邀请代表队名额。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负责讨论确定决赛参赛总人数,核定省队名额、单设女生名额、邀请代表队名额,其中省队名额按照以下原则核定:
1.各省级代表队基础名额为8名。
2.在基础名额上酌情增加名额的情况有:当届决赛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3名;上、下届决赛承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增加1名;上届决赛(有)获一等奖学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2名;上届有国际竞赛参赛学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增加1名。
3.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一次性将总名额分配完成,不预留机动名额。
第十九条决赛报名。各省级管理机构不晚于决赛前一个月向全国竞委会报送本省代表队领队、观察员、学会代表和决赛选手及其指导教师名单,并出具选手参赛资格审核的盖章说明文件。入选的省队选手可自愿退出,但必须出具有本人签字及所在学校盖章的弃赛声明,空出名额只可由省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递补,并向全国竞委会提交递补报告。
第二十条试题命制和保管。决赛试题由全国竞委会组建命题小组负责命制,命题人员应在赛前签署保密协议并承担试卷的保密责任。启动命题程序后,命题人员不得对有关学生进行指导、培训,不得在有关学校进行授课。命题和试卷制作期间,所用设备必须安全,不得与网络链接,试题必须使用专用电子存储器存储,并由专人保管。命题人员和试卷保管人员在赛前不得泄露、出卖试题和试卷。如违反本项规定,无论是否造成影响和后果,一经发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命题小组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试题的印制,期间由全国竞委会委派工作小组进行全程协助和监督。参与试题印刷工作的人员应签署保密协议并承担试卷的保密责任,如违反此规定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答卷评定。决赛评卷工作由全国竞委会统一组织,决赛承办单位、决赛组委会协助完成。每个省代表队的领队和观察员至多两人参加现场协调评分会,其他人员不得进入协调场地。决赛组委会工作人员有权阻止无资格的人员进入,不听劝阻的学生将被取消当届评奖资格。各省代表队须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并完成本省队学生的评分协调,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问题可留待全部代表队协调完毕后裁决。
第二十二条证书颁发。决赛证书由中国化学会颁发。获奖名额按《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工作条例(试行)》中有关评奖的规定确定,在决赛闭幕式上宣布。闭幕式上按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顺序颁奖,但不公布选手获奖名次。中国化学会颁发指导教师证书,决赛参赛学生的指导教师可向省级管理机构申请,省级管理机构审核后向全国竞委会统一申报。
第二十三条宣传报道。决赛组委会可制作有关决赛工作通知、公告、新闻报道等,所有宣传材料均须经全国竞委会审核后方可发布。决赛结束后,全国竞委会在中国化学会网站发布决赛新闻报道。
第二十四条获奖查询。闭幕式结束后,参赛学生可在中国化学会网站查询获奖名单。全国竞委会将按上级部门要求上报获奖名单。
第三部分国家队选拔、集训和国际比赛
第二十五条时间和赛程。国家队选拔赛在当届决赛结束后的两个月左右举行。选拔过程将对学生进行全面考察和测试,一般进行理论和实验考试,并安排参赛学生的体检和体能测试等。
第二十六条参选资格。参加国家队选拔赛的学生组成国家集训队,从当届决赛一等奖获得者中产生,遴选程序依据《中国化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队员产生办法》执行。每位学生只有一次入选国家集训队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选拔原则。选拔赛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参赛名单公布后,若学生自愿选择退出,必须提交书面声明,由本人和监护人签字、由学生所在学校和省级管理机构确认并分别加盖公章后,将声明递交中国化学会。由此产生的名额空缺,不再进行替补。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选拔,若发现干扰选拔的情况,取消相关选手入选国家队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国家队队员产生。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根据国家队选拔赛结果和《国际化学奥林匹克中国代表队队员集训与选拔》办法,确定四名国家队队员。若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而无法组织国家集训队选拔赛,则按当届化学竞赛决赛成绩确定四名国家队队员,遴选原则遵照《国际化学奥林匹克中国代表队队员集训与选拔》的相关规定。对自动放弃国家队队员资格的学生,必须提交书面声明,由本人和监护人签字、由所在学校和省级管理机构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正式提交中国化学会。由此产生的队员空缺,由全国竞委会核心小组按照相关规则确定递补人选。国家队队员名单正式公布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相关信息,凡泄露者一经查实,取消往后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九条国家队队员集训。国家队集训工作原则上由当届决赛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和实施,主要包括理论基础知识强化、实验训练、外事和礼仪教育等。
第三十条国际比赛。根据国际化学奥林匹克竞赛要求,中国代表队成员包括:四名学生、两名领队和两名科学观察员,必要时可增加观摩人员。国家队成员出国参赛事宜由全国竞委会、各省级管理机构、成员所在工作单位在有关上级部门指导下办理。国家队相关人员参加国际比赛的经费来源上级部门拨款,部分由中国化学会自筹,其中观摩人员费用全部需自筹。中国代表队成员赛后分别写出参赛总结报告,提交全国竞委会。
第四部分回避、违规与惩处
第三十一条回避原则。参赛学生和参与组织化学竞赛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国化学会颁布的有关化学竞赛制度和规定,坚持诚信参赛,坚持公平、公正举办赛事的原则,不得损害学生的正当权益。所有参与化学竞赛工作的人员,如遇有子女或亲属
参加化学竞赛的,必须回避当年化学竞赛所有环节的工作,也不得作为省级代表队的领队及观察员、学会代表、列席代表等。
第三十二条违规和失职定义
参赛学生作弊行为是指:
1.赛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或为其他参赛学生提供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2.把不允许携带的物品带入考场,或通过各种途径和介质将与竞赛答案相关材料带入考场;
3.抄袭他人答卷;
4.赛中与其他参赛学生交头接耳;
5.全国竞委会认定的其它作弊行为。
参赛学生违规行为是指:
1.非高中学籍学生隐瞒学籍信息参赛;
2.不遵守考场纪律,影响其他考生,扰乱考场秩序的;
3.未经监考人同意,擅自离开考场;
4.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省级管理机构的失职定义:
1.未按化学竞赛制度和规定组织或不具备足够的能力组织各个阶段赛事;
2.未按化学竞赛制度和规定设置考场和组织监考人员监考;
3.未如实上报参赛人数、参赛学生信息、参赛学生资格或成绩等。
参与化学竞赛工作人员的违规和失职定义:
1.发现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而不予以制止、不上报;
2.以非正当途径获得竞赛试题并在竞赛前透露给参赛学生;
3.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4.未经中国化学会许可个人开设以盈利为目的化学竞赛培训班;
5.随意更改选手的竞赛成绩;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作弊、违规和失职行为处理。参赛学生有作弊行为的,取消其成绩,并取消学生在高中阶段参加化学竞赛参赛资格。协助作弊的相关竞赛工作人员,取消其以后参与化学竞赛工作资格。参赛学生有违规行为的,取消学生当年竞赛成绩。省级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参与化学竞赛工作的人员有违规失职行为的,由全国竞委会商请有关单位根据情形予以惩处,情形严重的可报请有关机构予以处罚。
第五部分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由全国竞委会制定和修订,于2025年11月24日由中国化学会秘书长工作会审议通过,本细则内容由全国竞委会负责解释。本细则内容如与上级部门有关管理文件相抵触,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于2026年1月13日印发实施,并在下次修订前有效。《全国高中学生化学竞赛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上报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备案。




























